| (一)、审计报告 |
| 天华中兴审字[2008]第1137-01号 |
| 致: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后附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财务报表,包括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2007年度的利润表与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与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与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
|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中信建投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
|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
| 三、审计意见 |
| 我们认为,中信建投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信建投200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与合并财务状况、2007年度经营成果与合并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与合并现金流量。 |
| 四、强调事项 |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如附注(九)所述,截止2007年12月31日,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证券”)尚未按协议全额移交经纪业务客户资金,根据京证机构发【2007】192号文件《关于中信建投证券尽快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的监管意见》以及中信建投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中信建投以自有资金337,156,624.30元补足了该部分客户资金。同时,对华夏证券的该部分债权仍为337,156,624.3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华夏证券重组方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收购华夏证券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款项将直接归还华夏证券未全额向中信建投移交客户资金形成的债务,上述款项的回收取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购工作的进度及结果。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